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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“陽”了算工傷嗎?權威解答來了

最近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很多人都“陽”了,網(wǎng)友們也關心上班感染新冠(俗稱“陽”了)能認定工傷嗎?

“上班陽了算工傷嗎”甚至登上微博熱搜第一。對于這個問題,新民晚報采訪上海市律師協(xié)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業(yè)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李華平律師,得到了如下回答:

需要分不同的情況。如果是醫(yī)護及相關工作人員,因為履行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,因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因,感染新冠的應當認定為工傷,其他人員在工作過程當中感染新冠都不能算工傷。員工在上下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,一律不能算工傷。


法律關于工傷是怎么規(guī)定的,

哪些情況屬于工傷?

來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

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
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
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

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

(四)患職業(yè)病的;

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同工傷:
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的;

(二)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;

(三)職工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(zhàn)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(fā)的。

職工有前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情形的,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;職工有前款第(三)項情形的,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。

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

(一)故意犯罪的;

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

(三)自殘或者自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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